事情發生的經過是這樣的
前日我與太太在氹仔市區晚飯
之後經氹仔街市到地堡街取車
走到小飛象門口時見到地上有一個銀包
當時我和太太都很疑惑
該不該拾起來呢
好奇心驅使下
終於拾起了
銀包內沒有證件
卻有一些現金
數目似乎是不少的
不過我沒有數過
之後太太與我商量如何處理
按照澳門老居民的習慣
可能會送去澳門日報
但在氹仔執到銀包而送去澳門日報又似乎太搞笑
於是我們決定將銀包交給最接近現場的警察
我們環顧四周
發現一位警察正在抄牌
於是我把銀包給了他
並且說明在什麼位置拾到的
警察的第一個反應是很意外
然後他說:吓,唔係掛
我把銀包給了他之後
他查看一下
便打電話上台詢問
看來他也未處理過這種事
之後對方要求他當銀包是他執到的
他就著我們離去
這件小事讓我看到的是一個很奇怪的場面
好像我們是做了一件不太正常的事
不過我又想不到警察會比我們更意外
如果你是我,你當時又會如何處理呢?
2006年7月13日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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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包內沒有證件或信用咭之類的物件,確實有點怪!...莫非是小孩留下的??...如果我遇到這種情況,我會直接送去警局囉(氹仔那間也近呢),起碼有落簿記錄一下,而且,可以了解警局如何處理呢!
回覆刪除你的做法也有道理
回覆刪除澳門就是一個怪圈子!
回覆刪除做對的事就被有說是破壞"和諧",
所以申張正義總是錯的。
但我都相信,自己有自己的堅持,足夠矣!
你的想法是對,但做法是錯,
因為銀包是你檢的,為何是當是警察檢,
起碼警察都應記錄一下你的資料。
「吓,唔係掛?」
回覆刪除潛台詞一定係:「我負責抄牌同蛇王咋喎,銀包呢d嘢唔好搞我啦,大佬」
正是這意思吧
回覆刪除搞到好似做好人係一件奇怪的事咁
回覆刪除不過如果我係個一個掉了銀包的人
我一定會很感激你
可惜我從未這麼幸運過...
根據澳門民法典:若干時候無人認領,財物歸拾得者,此情況即將會歸這位交通警員。
回覆刪除第二章
回覆刪除所有權之取得
第一節
一般規定
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
(取得方式)
所有權係透過合同、繼承、取得時效、先占、添附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而取得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
(取得時刻)
所有權在以下所指之時刻取得:
a) 屬合同者,第四百零二條及第四百零三條所指定之時刻;
b) 屬繼承者,繼承開始之時刻;
c) 屬取得時效者,占有開始之時刻;
d) 屬先占或添附者,有關事實發生之時刻。
第二節
先占
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
(可先占之物)
動物及其他動產,如從來無物主或已被其所有人拋棄、遺失或隱藏者,均可透過先占而取得,但因以下各條所規定之限制而不可取得者除外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
(打獵及捕漁)
對處於大自然自由狀態之野生動物之先占,由有關打獵及捕魚之特別法規範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
sandy :
回覆刪除做好人向來都難啊!
轉貼我文章的人:
這一次你讓我學到野了.